(原創)手握老公出軌的「證據」,為啥還會告不贏?
任何一對夫妻在結婚的時候都想的是白頭偕老,
絕對不會在這個時候想到離婚。
但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
要記得維權的重要性,
同時更要學會「正確維權」,
別因錯誤的維權方式,
讓自己處於被動地位!
張靜和丈夫結婚以後,有一段時間確實很甜蜜。但過了一段時間,張靜覺得丈夫很奇怪。於是懷疑自己的丈夫大偉有出軌行為,就請人調查了大偉近期的酒店開房記錄。查出了大偉在一個星期內與一名女子開房三次。心碎的張靜決定將大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他們離婚,並賠償自己兩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為了爭取到更多利益,她還在大偉出門前,偷偷往他的衣兜里放了竊聽設備。但是當她在法庭上拿出錄音和開房記錄時,卻被法院判為非法證據,不予採信。這是為什麼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公共場所或自己家中取得的私自錄音,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合法性較強。
但是在他人私密空間
或是通過手機植入病毒等秘密竊取方式取得的證據,
通常不會被採信為合法證據,
只能夠作為案件的線索。
顯然,
張靜通過竊聽和查探丈夫開房記錄的行為
侵犯了張偉的隱私權。
就這樣,
張靜辛辛苦苦獲取的證據沒有被法院採納。
最後經過法院的調解,
張靜放棄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訴求,
法院判決准許二人離婚。
在這裡我提醒大家:
敢維權重要,會維權更重要!
(原創稿件,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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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