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老公出軌的「證據」,為啥還會告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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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手握老公出軌的「證據」,為啥還會告不贏?

任何一對夫妻在結婚的時候都想的是白頭偕老,

絕對不會在這個時候想到離婚。

但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

手握老公出軌的「證據」,為啥還會告不贏?

要記得維權的重要性,

同時更要學會「正確維權」,

別因錯誤的維權方式,

讓自己處於被動地位!

張靜和丈夫結婚以後,有一段時間確實很甜蜜。但過了一段時間,張靜覺得丈夫很奇怪。於是懷疑自己的丈夫大偉有出軌行為,就請人調查了大偉近期的酒店開房記錄。查出了大偉在一個星期內與一名女子開房三次。心碎的張靜決定將大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他們離婚,並賠償自己兩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為了爭取到更多利益,她還在大偉出門前,偷偷往他的衣兜里放了竊聽設備。但是當她在法庭上拿出錄音和開房記錄時,卻被法院判為非法證據,不予採信。這是為什麼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公共場所或自己家中取得的私自錄音,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合法性較強。

但是在他人私密空間

或是通過手機植入病毒等秘密竊取方式取得的證據,

通常不會被採信為合法證據,

只能夠作為案件的線索。

顯然,

張靜通過竊聽和查探丈夫開房記錄的行為

侵犯了張偉的隱私權。

就這樣,

張靜辛辛苦苦獲取的證據沒有被法院採納。

最後經過法院的調解,

張靜放棄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訴求,

法院判決准許二人離婚。

在這裡我提醒大家:

敢維權重要,會維權更重要!

(原創稿件,敬請關注)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05 18:04:44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頭像
2023-07-14 09:07:4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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