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段荒唐的婚外戀引發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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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古往今來,人們對愛情的幻想里總少不了「忠貞不渝」四個字。皇帝死了,妃子要陪葬;普通人丈夫死了,妻子要守寡,圖個生生世世不離不棄的好名聲。但21世紀了,戀愛自由,婚姻也自由,「閃婚」「閃離」屢見不鮮。但有人卻因為怕「真愛」離開,來了一個「一生一世」的協定。

杭州一段荒唐的婚外戀引發的悲劇

「一輩子不嫁人」乍一聽,一定覺得許下這個承諾的女人肯定愛慘了一個男人。2008年杭州的李某與張某簽訂了一個協議,協議規定:一、李某一生都不能離開他,除非他先離開。二、李某不能私自生下孩子。

聽起來有點霸道總裁的即視感,女人你不能離開我,除非我玩膩了你,不許懷上我的孩子。如果是正常的情侶,誰能接受這樣的協議,只會覺得這個男的腦子有病。但李某答應了,她知道張某是有家庭的人,但張某有錢,也肯為她花錢,還以她的名義給她買了價值70萬的房子,說起來也是「真愛」了,但房子不是白給的,如果違反協議就要賠給張某70萬的買房錢。

這協議對李某可沒什麼好處,於是李某偷偷找律師去問了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律師的回覆是沒有。因為在這個協議中對李某的個人人身權利做了限制和約束,這是犯法的,所以協議不成立。有了這個認識李某心裡也有了底。

李某對張某還是有幾分感情的,兩人相處非常和諧,經常在買來的房子裡廝混,張某的老婆只以為他工作忙,畢竟是個小老闆,外出談項目幾天不回家是正常的事。但沒過多久,「真愛」也開始鬧矛盾了,張某要應酬,經常喝醉了,一身酒氣還要尋歡,這讓李某非常不滿,加之這段感情又見不得光,生活中的矛盾也越來越多。

張某能夠明顯感受到李某對他的冷淡,但沒當回事,直到李某對他提出分手。作為商人的本能,他不是去挽回感情,而是計算他的成本和得失。分手可以,但是當初白紙黑字的協議還在手上,也幸好當時還留了一手。

於是張某拿出協議讓李某退還70萬,但李某也不是省油的燈,她拒絕賠償。兩人吵了幾次,李某對張某說:「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啊,看你要不要臉。」2009年張某竟也真的丟下臉皮把昔日的「真愛」告了。但最後並沒有把錢要回來。

一切還得從這份協議說起,這份協議看起來很合理,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一個附帶條件的贈與協議。假如這個合同真的成立,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第三款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所以,按照合同約定,李某沒有履行合同,張某可以撤銷贈與。

但就如李某諮詢的那樣,這個協議上的條件是限制了個人的人身權利的,不僅不成立,還是違法的。比如生孩子,生孩子是女性的生育權利,沒有誰能限制。如果李某懷上孩子,而因為張某不允許而被要求打掉,那張某丟的就不之是錢了。

這中間最可憐無辜的要數張某的妻兒了,李某當小三是不道德,但張某瞞着妻兒出軌,還給小三買房子,被鬧到法院才知道丈夫出軌一年多了。如果張某給李某買房的70萬是出自夫妻共同財產,張某的妻子起訴,還有可能被追回。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額財物贈與他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贈與行為取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該贈與行為因侵犯了妻子的財產共有權而無效。

所以如果能夠證明張某贈與李某的70萬來自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他的妻子就可把這筆錢追回來。如果不能證明,那麼這個房子還是屬於李某。

張某和李某也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金錢買來的天長地久,就如水中月,一戳就破。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在開始一段感情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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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6 21:07:13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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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06:06:39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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