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法婚姻遭遇第三者插足,
夫或妻一方隱匿、
轉移財產侵害另一方利益,
受侵害一方的夫妻間共有財產權益
又該如何維護?
近日,
廣州越秀區法院審理了一宗相關案件。
王先生與王太太於1985年登記結婚。因王太太長期居住於國外,身處國內的王先生在2003年與李小姐發展為婚外男女朋友關係,並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多年來,王先生頻繁贈與李小姐款項並為其購買豪宅、商鋪、車位。2019年婚外情暴露後,王太太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轉賬款及商鋪購置款等,並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此後,王太太還發現王先生隱瞞了一處名為買賣、實為贈與李小姐的房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贈與無效、要求李小姐返還房產。
面對王太太的起訴,王先生同意妻子的訴訟請求。被告李小姐則認為,其與王先生就該涉案房屋為買賣關係,不存在贈與關係,購房款已以現金形式於購房前支付,且其認為原告訴請會侵害其與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已有生效判決認定王先生曾向李小姐贈與款項數百萬元,均以轉賬形式實施,李小姐稱其已以現金形式支付了涉案購房款給王先生,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該論述有違常理,法院不予採信。王先生與李小姐就涉案房屋的關係名為買賣實為贈與,且王先生擅自將夫妻巨額共有財產贈與李小姐,事後未取得妻子追認,違反法律規定,有違公序良俗。法院確認王先生的贈與行為無效,所贈與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故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李小姐將涉案房屋的產權份額過戶登記至原登記人即王先生名下。
一審判決後,李小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是重要的家庭資產組成部分,夫妻雙方對此具有知情權和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大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贈與給婚姻插足者的行為更是違背公序良俗,財產權益受損的一方有權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來源:信息時報、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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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