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歲老人百萬家產遺贈居委會,失聯近60年的子女出現爭遺產,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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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很多老年人口袋裡有了積蓄,開始追求晚年生活的質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對一些缺乏親人照料的老人來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就成了度過幸福晚年的上佳之選。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確認老人與居委會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居委會盡到了為老人養老送終的義務,判決老人留下的百萬遺產歸居委會所有。

94歲老人百萬家產遺贈居委會,失聯近60年的子女出現爭遺產,法院這樣判

老人將晚年託付居委會

家住江蘇無錫梁溪區的曹大爺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言辭、獨來獨往,從30多歲起就一個人生活在一間20多平方米的小屋裡,沒聽說過他有妻兒老小。2003年,時年78歲的曹大爺居住的小屋趕上了拆遷,但怎麼安置曹大爺,卻讓村里犯了難。原來,那時建的安置房面積都比較大,而曹大爺沒法掏出那麼多錢來置換大房子。考慮到曹大爺的特殊情況,居委會為他支付了差價,給曹大爺安置了一處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爺又有了新的煩惱,想到自己年事已高,還時有病痛,開始為自己的養老問題犯起了愁。

這時,他想到了平時給予自己照顧頗多的居委會。居委會離自己住的地方比較近,對自己情況又了解,由居委會為自己養老倒是個不錯的選擇。曹大爺把這個想法告訴居委會後,也得到了居委會的支持。於是,雙方在曹大爺弟弟妹妹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處理意見》,載明,由於歷史等原因,曹大爺一直獨身,雖有兄弟姐妹,但由於工作忙、距離遠,照顧不便,目前曹大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考慮到平時居委會一直給予曹大爺「五保戶」待遇,並由居委會定時定員結對子照看關心,每月給基本生活費,免費看病診治,逢年過節給生活補助及慰問品等,現約定,由居委會按「五保戶」待遇給曹大爺負責生活、養老至壽終,曹大爺的動產及不動產在其壽終後由居委會處置。居委會、曹大爺及曹大爺的弟弟妹妹均在《處理意見》上簽字。

之後的16年裡,曹大爺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會工作人員的照料。在舊房拆遷後,居委會為曹大爺提供了過渡房,幾次生病住院居委會都替他支付了醫療費,逢年過節還送上慰問金。2019年,一直照顧曹大爺的工作人員江某發現曹大爺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爺商量,去養老院安度晚年。得到了曹大爺的同意後,居委會將曹大爺送到了附近的養老院,並為他支付了養護費、入住費,購置了生活用品。嗣後,94歲的曹大爺在養老院去世,居委會花費近6萬元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

四子女「從天而降」奪遺產

曹大爺去世後,居委會替他收拾遺物,於是,在派出所的見證下打開了曹大爺生前住所的房門。原以為曹大爺平時沒什麼收入,不會有積蓄,沒想到竟然在屋內發現了11萬多元的現金和存有18萬多元的存摺。

沒過多久,四個自稱是曹大爺子女的人來到了居委會,說要繼承老人留下的現金和房產。本以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來四個子女,居委會在震驚之餘,首先想到的是要確認他們和曹大爺的親子關係。DNA鑑定騙不了人,這四個「從天而降」的陌生人還真與曹大爺存在親子關係。這時,居委會拿出《處理意見》,告知了曹大爺生前意願,曹大爺的遺產依法應該歸居委會所有。這下子女們不樂意了,提出了質疑:《處理意見》通篇沒有「遺贈」「扶養」等關鍵詞語,不能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且居委會僅用「五保戶」待遇讓曹大爺用近200萬的財產予以回報,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應為無效,全部遺產應由四子女依法繼承。雙方各說各的理,為妥善處理糾紛,居委會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確認這份《處理意見》有效,曹大爺遺產歸居委會所有。

與子女「斷聯」60年真相

法庭上,四個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與父親來往的隱情。原來,曹大爺年輕時下放到安徽某地,與吳某結婚後生下四個子女。生活安穩的他卻在小女兒出生後不久萌生了回江蘇無錫務農的想法,妻子吳某對他這個想法並不支持。之後的兩年,兩人因為此事經常發生爭吵,矛盾愈演愈烈,最終鬧得離婚收場。由於曹大爺當時沒有工作,兩人約定四個子女都由吳某撫養,連曹大爺回無錫的15元車費都是吳某給的。之後,吳某起早貪黑地打工掙錢拉扯四個兒女,其中的辛苦多一分,對前夫的怨恨也就多一分,甚至給幾個孩子都改了跟她姓,決心與過去的生活一刀兩斷。

離婚之後5年,曹大爺在無錫的生活並不像他想象的如意,再加上膝下寂寞、無人陪伴,他再次來到安徽,找到前妻吳某,向她表達了想帶一個孩子走的想法。「你想帶就能給你帶走了嗎?你自己又沒有工作,讓孩子們跟你喝西北風嗎?」吳某堅決不同意這個主意,四個孩子也紛紛表態不願意跟着父親生活。曹大爺碰了一鼻子灰,心灰意冷地返回了無錫。之後的幾十年,他們再也沒有來往過。

因母親對父親心有怨恨,不允許子女看望父親,再加上母親改嫁,繼父對他們都不錯,考慮到繼父的感受,所以四個子女近60年來從未看望、贍養過父親。

判決遺產歸居委會所有

居委會起訴到法院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處理意見》從標題和形式上看雖然未註明為「遺贈扶養協議」,但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明確,應認定本質上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且該協議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居委會在簽訂《處理意見》後的16年裡對獨居的曹大爺日常生活進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處並有專人看護、為其墊付了醫療費用、在其年邁時送其至養老院且支付費用、在其去世後承擔了喪葬費用,以上種種都表明,居委會已經盡到了扶養的義務,保障了曹大爺的生養死葬。這種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關愛,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法律無法還原居委會對曹大爺照顧的具體情形,但曹大爺活到94歲高齡才去世本身也說明了一切。由於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因此居委會有權按照協議約定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由此,法院判決,《處理意見》有效,曹大爺留下的房屋、現金、股權、存款本息歸居委會所有。

裁判解析

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效力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在遺產繼承的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

本案中,老人與居委會簽訂的《處理意見》從內容上看符合遺贈扶養的立法本意,四個子女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又有老人及其弟、妹簽字確認,可以認定本質上是一份真實、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在適用順序上優先於四個子女的法定繼承。

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選擇

遺贈扶養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勵人們對需要扶養的老年人進行照顧,是財產行為與道德行為結合的社會互助行為。扶養人簽訂協議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得財產利益,而是扶養幫助被扶養人,即保障被扶養人的生養死葬,這其中的義務不僅包括物質的供給,還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還需要扶養人有始有終、長期持續的履行扶養義務。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民法典在繼承法的基礎上將遺贈扶養人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該規定從法律層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會扶養問題,既緩解了社會養老的壓力,彌補了社會救濟的不足,也滿足了老年人養老形式的多樣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質量。

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無法用金錢衡量

本案中,老人去世後,他的子女們對居委會是否確實盡到了扶養義務提出了質疑,認為僅是給予「五保戶」待遇、逢年過節探望送禮,做的並不「到位」,也與老人留下的幾百萬遺產不對等,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然而,遺贈扶養協議有別於商事合同,反映的是生活中的互幫互助,雖然有償、雙務,但難以衡量是否等價。從協議中可以看出,在居委會和老人遺贈扶養關係建立之前,居委會就對老人關愛有加。他們也許只是看老人年事已高、無人照料,給予了老人一些幫助,但是老人卻將這些點滴溫暖記在了心中,在自己70多歲身體孱弱、需要人看顧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兒女、兄弟姐妹,而是居委會。之後的16年時間,老人也從來沒有提出對居委會的照顧扶養有何不滿而想要撤銷協議,最終老人以94歲的高齡去世,以上種種都可以表明,居委會對老人進行了有始有終的長期照料,這種生活上的扶助與精神上的陪伴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幾十年未見的子女也不應該僅憑一些臆測來否定居委會多年的付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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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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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09:05:19

我對比過很多家,你們家的服務真的很不錯,很慶幸選擇你們幫忙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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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4:04:34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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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14:06:22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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