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 沈江江
戀愛過程中,為增進感情並達到結婚目的,戀人之間產生金錢花銷是必然的。那麼在分手後,這些花銷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揚州市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財產糾紛案,因結婚不成,原告小明向昔日戀人討要戀愛期間的花銷共計6萬元。
最終,原告訴求未獲法院支持。法官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主要是因為小明為被告及其家人購買的物品以及其他支出等,均屬原告自願贈予,原告無權撤銷。
法官提醒,男女雙方戀愛期間消費應慎重,發生金錢往來要明確性質,必要時可以出具借條等。
網絡邂逅年輕女友
相識不久就確定戀愛關係
生活在南京的小明早已邁過30歲的門檻。去年10月,小明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了女孩芳芳。經過一段時間的線上溝通,二人相約見面。
見面後芳芳得知,小明比自己年長十多歲,但考慮到男方體貼細心,芳芳從內心認可了這段戀情。從相識到確定戀愛關係,只用了一周時間。為了增進感情,小明留芳芳在南京同住,並積極張羅起租房事宜。
「過段時間請叔叔阿姨來南京見個面吧,我們戀愛要徵得他們同意。」小明和芳芳商量了雙方父母見面的事情。不過,去年11月中旬,芳芳的父母從老家來到南京後發現,飯局上男方父母並未到場。「網上認識的網友靠譜嗎,在南京還得租房生活,這樣的感情有保障嗎?」考慮到現實問題,芳芳的父母不禁有些擔憂。
為打消芳芳及其家人的顧慮,小明為芳芳及其父母購買衣服,並將租來的房屋裝修一新。
昔日戀人反目成仇
為討要6萬元花銷對簿公堂
但在相處的過程中,二人之間小摩擦不斷出現。讓芳芳無法接受的是,「他的控制欲太強,只要在家就看着我,我連大門都出不去,想找份工作也不行,完全沒有人身自由。」
不久後,芳芳悄悄離開出租屋,同時將男友為其購買的金器等留在出租屋內。小明下班回來後發現女友已離開,這下傻了眼。
見芳芳為了分手避而不見,小明一怒之下向芳芳家人討要戀愛期間的各種花銷。「戀愛期間我付出了不少,包括買『三金』、衣服、租賃和裝修房屋,前前後後差不多6萬元,這些錢你們應該還給我……」協商不成後,小明在今年4月,將芳芳及其父親告上法庭。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
屬自願贈予未獲法院支持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各項費用共6萬元,其中包括被告借款1.4萬元,為被告父母買衣服1.3萬元,租賃和裝修房屋1.3萬元,宴席花銷1萬元,其他購物1萬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存在欺騙行為,控制其人身自由,且各項花銷也是原告自願支付的,「雙方父母沒有見面,也沒有訂立婚約。」
法院認為,原告訴稱其按民間風俗與被告訂婚並為其購買了「三金」、衣服等物品,現被告悔婚,故要求兩被告返還原告花費的6萬元。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之間訂立了婚約,所以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告為被告及其家人購買物品、主動承擔交往和同居期間的大多數支出等,系原告對被告及其家人的贈予,物品已實際交付不可撤銷,支出已實際消費,且原告也是消費的受益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至於原告所稱的「三金」,也系主動為被告購買的物品,屬贈予,即使交付了被告,也無權撤銷,況且原告現無證據證明其向被告交付了「三金」,也未能證明被告現占有「三金」,故法院對該部分主張亦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通訊員 王帥 記者 黃靜
法官提醒
戀人間互贈禮物司空見慣,分手後因財物等反目成仇的案例並不鮮見。
「戀人之間互贈紅包、衣服、戒指、禮品,這些都是戀愛期間的自願贈予情形,雙方都不能主張返還。」辦案法官提醒,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的贈予應該量力而行,對待各種消費應避免衝動。
另外,雙方若發生金錢往來最好明確性質,必要時可以出具借條等。
評論列表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