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做客《周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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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號4號日上午9:30——10:30 ,山東廣播電視台融媒體直播間迎來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的七位嘉賓——靳萍、郝洪瑋、常秀清、崔燕、於燕、高妍、李敏。她們共同做客山東人民廣播電台《周末說法》,分享了她們處理調解婚姻家事方面的辦案親歷,並回答聽眾網友諮詢。她們的辦案故事讓人深思,給人啟迪;聽眾諮詢熱線不斷,謝意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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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做客《周末說法》

國曜婚姻家事業務部是由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合伙人、資深專職律師、年輕律師共計18位成員共同組成的專注於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業務的一支專業團隊,也是國曜律政集團的重要業務部門之一。團隊律師不僅具有深厚的婚姻家事、私人財富傳承業務的理論及實踐功底,而且具有心理、財經、稅務、公司治理、財富管理等專業技能。部門不僅制定了嚴謹的案件研究制度、定期學習專業業務制度、重大案件法庭模擬演練制度,而且具有承辦重大、複雜的離婚析產、繼承、股權分割等業務的實戰經驗。

律師團隊秉承將婚姻家事業務「做精做細!做出水準!做出質量!」的執業理念,以「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執業態度為每位當事人保駕護航!

靳萍,中共黨員,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曜婚姻家事業務部負責人,著名家族財富傳承律師,一位真誠、幹練的女律師;

她是國家三級心理諮詢師、國家三級婚姻家庭諮詢師、國際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

她多年專注婚姻家事糾紛的處理;

她從眾多複雜的婚姻家事糾紛案件中,洞察到家族財富傳承的風險;

她說,提前識別風險,運用遺囑、協議、公司章程、保險、家族信託等方式,一對一量身定製、化解風險,是家族財富安全、有效傳承的保障!當代中產家庭需要學習如何傳承財富、如何化解風險——這是我作為家族財富傳承專業律師的責任!

郝洪瑋,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她認為,婚姻家庭關係的和諧,對每個個體及全社會都很重要,積極妥善的處理婚姻家事糾紛,可以規避風險,傳承家族財富。她善於把案件條分縷析,娓娓道來。她說——律師就像一盞燈,照亮他人的同時成就自己。

崔燕,農工黨黨員,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從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十年,「用心對待每一位當事人,細心做好每一個案件」是她的執業理念,對於她的客戶來說,她更像是一個可以依賴的老朋友,遇到問題會在第一時間想到她。她以知性、智慧的服務風格,精深的專業水平,讓客戶感到舒心、放心。

於燕,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嚴謹、細緻、思維縝密、勤勉盡責。她承辦了大量婚姻家事糾紛案件,她的溝通才能使眾多家事糾紛化解於訴訟前,深得當事人的信賴。

常秀清,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業務部成員,濟南市律協第八屆家財業務委員會委員、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訴訟經驗豐富,積極參加法律援助和公益活動。

高妍,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她代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如離婚、離婚後財產分割、婚姻無效、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繼承、收養、贍養糾紛、分家析產、房屋確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騰房、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侵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要求第三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合同糾紛等案件。

李敏,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碩士。具有紮實的法學功底及較強的邏輯思維,工作作風嚴謹,幹練。她說當事人的事無小事」,深得當事人信賴。

郝洪瑋律師我辦一案

罕見的債權人撤銷之訴

2013年李女士向吳先生借款100萬元,後由於李女士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吳先生在2017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償還借款,同時要求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18年3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女士償還吳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訴訟中吳先生申請查封了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後購買、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房產一套。

判決生效後吳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李女士與其丈夫王先生已經在二審期間即2018年5月協議離婚,並且雙方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房產歸王先生所有,李女士用於公司經營的債務及個人欠款均由李女士負責償還。經法院查詢,李女士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由於李女士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房產已經因離婚協議的約定成為王先生的個人財產,但王先生不是債務人,不負有償還債務的責任,那麼吳先生的債權如何實現呢?

吳先生一籌莫展,求助我們。

我們代表他,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要求在債權範圍內撤銷李女士無償放棄夫妻共同房產份額的行為,並由李女士與王先生承擔因訴訟支付的全部費用。

什麼是債權人撤銷之訴呢?債權人撤銷之訴,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那麼債權人應當在多長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呢?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說,吳先生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後一年內行使,否則便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如果李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約定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歸王先生所有的行為自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被撤銷,則吳先生將無法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李女士與王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爭議的,問題在於李女士與王先生明知李女士對外負有債務無法償還,而將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上的份額無償轉讓給王先生,王先生予以接受,李女士與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損害了債權人吳先生的利益?李女士放棄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最終該案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吳先生的訴訟請求,李女士放棄夫妻共同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沒有實現。

作為債權人,如果不能做到夫妻債務共債共簽,那麼就要對債務人的財產處分情況及時關注,及時行使自身權利;作為債務人,通過放棄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不僅不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而且由於在債權範圍之外的放棄是有效的,所以自己可能真的會變成「一無所有」。

常秀清律師我辦一案

老太給小孫子的遺贈怎樣實現的

李老太有兩個兒子,兩個兒子各有一個兒子。老人名下有一套價值500百萬的房屋。

2014年李老太在身體健康、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兩個鄰居做為見證人通過電腦打印的方式立下一份遺囑,其本人及兩個見證人在最後一頁簽字按手印,內容為在李老太死亡後其名下的該套房屋歸其小孫子陳丁所有,因為陳丁與李老太住同一樓層,平時對其照顧較多並經常與李老太居住在一起。

2010年因兒子陳甲需要資金貸款設定抵押,2015年李老太替陳甲還清貸款並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2016年5月份李老太突發疾病死亡,陳丁一直住在該房屋內。

2017年8月陳丁依遺囑內容要求陳甲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時,陳甲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拒絕協助辦理,陳丁考慮到親情同意支付給陳甲30萬元,但陳甲不同意,要求繼承該房產的一半。雙方協商未果,陳丁以陳甲、陳乙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該房產歸陳丁所有,並判令兩被告協助將該房產變更過戶至陳丁名下。

訴訟中陳甲申請對李老太遺囑進行鑑定,並抗辯稱即使遺囑是真實的陳丁也因為對該遺贈未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而視為放棄。法院依據遺囑與該房設定抵押書上簽字進行鑑定,兩者均為李老太簽字。

一審法院以遺囑真實有效及陳丁已實際入住涉案房屋視為接受遺贈為由判決該涉案房屋歸陳丁所有,並判令陳甲、陳乙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陳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後小孫子申請強制執行變更登記已辦理完畢。

該案中遺囑實際上系遺贈,而非遺囑繼承即法定繼承。那麼法定繼承與遺贈有什麼區別呢?

1、接受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

2、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是否承擔清償死者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餘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那麼該案中雖然陳丁未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但其實際入住該房屋,也是表示接受遺贈的一種方式,故法院據此判決是正確的,對陳丁來說也算是虛驚一場。

通過本案我想提醒大家,一是注意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最好保留證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麻煩;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即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否則可能得不到應得的財產;

二是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要注意遺囑內容和遺囑形式的合法性,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也是無效的,並且最好選擇其他人無法提出異議的方式,比如錄音錄像、公證遺囑等比較直觀的方式。

本案中幸虧有李老太在抵押書上的簽字,否則該遺囑可能處於真偽不明的境地,陳丁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

尤其2020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遺囑的形式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了豐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6種),其中的打印遺囑要求遺囑人及見證人在每一頁都要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像本案中的打印遺囑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只在最後一頁簽字,按照即將施行《民法典》的規定,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將是無效的。

於燕律師我辦一案:

你以為的並非都是你以為的

男女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

兩個人有一定的法律意識,簽訂了一份《結婚協議書》,對雙方婚前財產、婚後夫妻財產及主要遺產的分配作了約定。比如「婚後住男方宿舍,如男方先於女方謝世,女方可繼續居住該房,男方子女不得干預。」「婚後財產除男方每月出資3000元用於共同生活外,女方退休金餘額和男方離休金餘額,各自存儲、支配」 。

這樣看起來很清晰吧?用時不會有紛爭吧?恰恰相反。果然男方先去世,男方兒子主張父親的房產與儲蓄,與繼母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我們在訴訟過程中代理的是男方子女。

首先,對法律事實認知上的偏差導致雙方分歧:協議約定:婚後住男方宿舍,如男方先於女方謝世,女方可繼續居住該房,男方子女不得干預。」此處男方誤以為他與已經過世的前妻共同所有的房產是他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協議中對該套房產的使用權做出了處分。訴訟中,女方以他們夫妻有協議為理由,要求繼續居住該房,我們主張此處男方是無權處分,因為該房產在男方前妻過世後,未進行繼承析產,屬於男方與子女共有,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男方所做出的處分屬於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房產被處分,處分無效,應予以撤銷。這一觀點最終得到了一、二審法院的支持。那就意味着,這套房子沒有處分,男方去世後,配偶和子女共同分割這一房產。

其次,在兩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上用詞不准造成的分歧:一是對婚後財產,約定:「婚後財產除男方每月出資3000元用於共同生活外,女方退休金餘額和男方離休金餘額,各自存儲、支配」 女方認為「各自存儲、支配」不具有歸各自所有的意思表示,要求將雙方婚後所有收入按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在繼承;而我們認為協議約定這是雙方對婚後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歸各自所有的約定,且在雙方婚後十餘年的共同生活中也一直在遵循該約定。

二是遺產分配雙方約定:「男方房產由男方子女處置」。女方認為這裡的「處置」不具有繼承的意思表示,認為其對男方的房產有繼承權,要求繼承;而我們認為協議中的「處置」一詞,即是繼承的意思,協議中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男方去世後該房產由男方子女繼承,排除了女方的繼承權,女方也放棄了對該房產的繼承權。

另外,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做了充分細緻的調查工作,查出女方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了一套房產,並將該房產贈與其子薛某,男方為此出具《囑託》一份,明確女方購買該房產的資金系女方個人財產,男方子女沒有繼承和處分的權利。而這一證據對《結婚協議書》中對婚後財產及遺產分配的約定相呼應。我們結合大量事實證據,運用準確的法律語言在這兩個問題上還原了男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為對協議條款的理解應綜合考慮協議簽訂的目的、相關條款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協議簽訂後雙方的履行情況予以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最終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發現即便是有法律意識的人,由於法律事實認知上的偏差以及重要問題上用詞不准,導致男方去世後,男方子女與女方之間產生了很大分歧。提醒大家:在對自己的資產、權利作出處分的時候,特別是涉及家庭資產配置、繼承問題上一定要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或者方案。把資產、權利、義務劃分明確,最大限度的維持家庭和諧,將糾紛解決在事前。

崔燕律師我辦一案 :

旁系血親能否獲得死亡賠償金?

張大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終生未娶,未生育子女,屬於村裡的五保戶老人;之前張大爺一直由他哥哥照顧,哥哥去世後由其侄子小張照顧,並由村委會指定其侄子小張作為張大爺的監護人。2019年的一天張大爺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雙方同等責任。

如果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就會按照法律規定賠償。但是張大爺的特殊情況,沒有法定繼承人,小張提出自己應該主張,但是保險公司認為;法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享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張大爺的侄子,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也不是張大爺的法定繼承人,所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小張從情感上難以接受——張大爺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一直由哥哥照顧,哥哥去世後,由侄子照顧,侄子作為監護人不僅要照顧其生活起居,更要約束其日常行為。於是小張求助我們。

我們認為,雖然張大爺和小張不是法律上的近親屬,但是他們是存在血緣關係叔侄,在小張的父親在世時就已經開始並持續扶助照顧張大爺,張大爺與小張在長期生活中已形成事實上的扶助、撫養關係,這種以共同生活的行為事實產生的撫養義務符合社會道德觀念,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並予以保護。

法庭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大爺這樣的孤寡老人的死後糾紛,是個個案,相當偶然,然而計劃生育30多年,當年獨生子女已經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但是意外和疾病等原因導致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情況時而發生,從而出現了很多失獨家庭和老人,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且沒有晚輩直系血親可以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基於對養老送終的考慮,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會考慮與自已存在血緣關係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也就是兄弟姐妹的子女,老人也傾向於將自已的遺產留給他們,在我國民間也存在侄子女、外甥子女繼承的傳統。

明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關於代位繼承部分增加了一個條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將兄弟姐妹納入被繼承人的範圍,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的流轉,減少產生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促進親屬關係的發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鼓勵親屬間相互扶助、養老育幼,有利於構建和諧美好的社會大家庭。

李敏律師我辦一案

此路不通走彼路:怎樣讓夫債妻還?

王女士與趙先生系好友,2015年8月趙先生因生意失敗向第三人借款200萬元,借期兩年,王女士為此提供保證。2017年9月趙先生因意外去世,2018年5月第三人要求王女士承擔保證責任。

王女士仗義替趙先生償還200萬元借款。

王女士要求趙先生配偶段女士償還200萬元,遭拒絕。2018年7月王女士以200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於將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段女士償還,認為「夫債妻還」,200萬元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段女士償還200萬元合情合理,但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感到十分冤屈不理解,找到我們要上訴。

看完王女士的卷宗材料,分析一下王女士訴訟請求被駁回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是說夫妻共債共簽才可以,段女士不承認這筆債務,法院這麼判是沒有錯的。

解釋了王女士的疑惑後,我們決定從趙先生遺產的角度出發起訴趙先生的繼承人,搜集準備相關證據。

經詳細了解,趙先生的繼承人只有其配偶段女士及其兒子趙一,因此,我們以段女士及趙一為被告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段女士及趙一在繼承趙先生遺產的範圍內償還200萬元。

但經了解,趙先生的遺產僅有一套房產,且該房產系回遷房,沒有房產證。如何證明該房產系趙先生的遺產呢,當時的拆遷材料去拆遷單位調取早已不見蹤影。臨近開庭,經一再追問了解情況,王女士與趙先生還存在其他借貸糾紛,並簽有一份以房抵債的《還款協議》,該協議顯示趙先生擁有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並有趙先生及其配偶段女士的簽字。整合相關證據後該案順利開庭,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王女士的追償之路,是以調解結案,王女士得到了這套房子,此事化成圓滿的句號。

同一個案件,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不同的邏輯思維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建議大家遇到糾紛多諮詢;其次,諮詢時一定要把有關案件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全面告知,做到不遺漏、不省略。

高妍律師我辦一案

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案例

男女雙方相識於2011年,2012年登記結婚,婚前男方購買住房一套,總房款89萬元,婚前支付了80萬(均可提供銀行交易記錄),2015年支付剩餘房款9萬元,並於2015年購買儲藏室、車位(車位款系男方姑姑出資,且男方向其出具借條)。

2018年男方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離婚訴訟中,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涉案住房進行評估,房產評估價值300萬元,儲藏室5萬元,車位20萬元。

我們作為男方的代理律師在離婚訴訟中發現,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女方購買商鋪一套(只有使用權、收益權,不享有完整產權),價款12萬元,合同買受人女方是與孩子的名字,孩子在離婚訴訟時只有三歲。

庭審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住房及儲藏室、車位,稱自己占有住房30%的比例,儲藏室車位平均分割並告知商鋪已變賣,且賣得款項已經消耗,無法分割。後我方申請法院至開發商處調取證據,發現商鋪確實已變賣,賣得款項12萬元。

爭議焦點:

一、男方名下住房及儲藏室車位的分割比例。

二、商鋪是否分割?怎樣分割?

三、買受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如果分割,是否需要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額。

我們代理男方,代理意見: 1、房產歸男方,婚前付款部分為男方所有,婚後付款部分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儲藏室、車位平均分割。

2、商鋪應當分割,款項分割不應保留孩子份額,因為男方沒有贈與意向,如果女方有贈與意向應自女方比例中分割給孩子。

女方意見: 1、房產歸男方,房屋尾款中很大一部分均是女方婚前財產,且裝修為其花費,要求按30%的比例分割房產。車位儲藏室均平分。

2、商鋪款已消耗完,不分割。

法院意見:

一、住房歸男方所有,按9萬元占89萬元的比例的1/2乘以評估價值300萬元支付折價款給女方,儲藏室、車位均按照評估價值50%的比例支付折價款給女方。

二、商鋪已經變賣的情況下,分割賣得款項12萬元。因買受人有未成年子女,因而留出未成年子女的一定比例再平均分割。

附:其離婚訴訟結束後,男方姑姑起訴了男女雙方要求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償還本金及利息。

提醒大家注意:1、購置房產、車輛儘量都用轉賬的交易方式,分割確定比例時一定會參考款項來源、男女雙方對於房產的貢獻等。

2、該案中比較特殊,商鋪是僅享有使用權、收益權的,也就是大家口中小產權的一種,所以其變賣簡單一點,大家都知道,如果是需要辦理登記有未成年人名字的房屋、商鋪,流通起來會比沒有登記未成年名字的麻煩一點。不動產如果買受人有未成年子女,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留不留其份額。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7-19 22:07:07

我朋友諮詢過,還真的挽回了愛情,現在兩人已經結婚了

頭像
2024-02-06 11:02:28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3-12-19 05:12:17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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