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維權」VS「教科書式老賴」,財產被惡意轉移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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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2015年10月6日,河北唐山人趙勇的父親趙香檳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

2017年6月8日,法院被告黃淑芬賠償原告趙香檳交通事故各項損失93餘萬元,已付7.6萬,還需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再賠償85萬元賠償款。

(備註:因鑑定需事發1年後才能進行,故案件耗時近2年)

「教科書式維權」VS「教科書式老賴」,財產被惡意轉移如何追回?

2017年10月,趙勇找黃淑芬討要賠償款時,黃淑芬對趙勇聲稱「收入不低,但得還貸款」「我就是人品有問題」,趙勇錄下視頻。

2017年11月18日,趙勇在微博上發了一篇名為「這773天,我被迫改變的人生軌跡」介紹了黃淑芬拒絕支付賠償款的整個事件。

2017年11月20日,黃淑芬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房產糾紛律師藍應政

2017年11月22日,趙勇微博曝光此前向黃淑芬討要賠償款時的視頻和錄音,迅速引起大量轉載,黃淑芬也被網友稱為」教科書式老賴」。

2017年12月1日,趙勇的父親去世,法醫病理鑑定書顯示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隨後,黃淑芬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18年7月19日,趙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黃淑芬在女兒劉明月名下房產中所占份額」。

2018年8月9日,黃淑芬刑滿釋放,但截至報道時仍有76萬餘元賠償款未支付。

2018年8月25日,黃淑芬開微博持續發聲,稱自己「不是老賴」;並說,「法院判明我賠償趙家135萬餘元,其中我女兒買的保險賠償42萬餘元,我個人賠償了20多萬元。我已賠償了六十多萬,怎麼就成了老賴了?」事故發生不足一個月即2015年11月4日,在我有42萬元全險的情況下,並且傷者傷情不明、損失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我就為傷者墊付了76000元,這是老賴的做法嗎?」

黃淑芬隔空喊話趙勇:「你說你有兩個G的錄音錄像!你敢不敢把你偷錄我的音像的未剪輯版公布出來?如果你公布出來,讓大家了解了真相,我向公眾承諾:雖然我沒錢,但我有肝有腎有血,我可以拿去賣,該賠償你的一分不會少!」

房產糾紛律師藍應政

2018年8月22日,該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8月29日,該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12月5日,河北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認定黃淑芬對涉案財產確有出資,但涉案房產系劉明月個人所有,駁回趙勇的訴訟請求。

【筆者觀點】

財產轉移本質上都為金錢的轉移,但不同之處在於被轉移的金錢是否轉化為物權;實踐中對於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情形,債權人應根據被轉移的金錢是否轉化為物權採取不同的救濟方式;如果轉化為物權則可要求確權,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如果未轉化為物權則可要求撤銷轉移行為,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具體到黃淑芬案,筆者認為,如果趙勇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事發後黃淑芬個人有為自身購房的意思表示(即主張或想法),那麼趙勇可針對房屋主張確權,要求確認房屋為黃淑芬個人所有或者與劉明月共同共有;如果趙勇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事發後黃淑芬有為自己購房的意思表示,只有證據證明黃淑芬有出資行為,那麼趙勇可主張撤銷黃淑芬對劉明月購房無償出資(即贈與)的行為,要求劉明月返還相應出資。

而此類案件中,判斷債務人將財產進行轉移並轉化為物權往往需要根據財物購買的全過程情況、財物的實際使用情況、購買財物的出資來源及出資比例、購買時間等等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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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5年2月22日,娟嬸、小貝購買了位於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禺山大道禺雅園的房屋一套,交易總額100000元。

2005年3月18日,該房屋登記權屬人為娟嬸、小貝,占有份額方式為共同共有。

2015年5月7日,小潔因小貝、阿強、阿志及眾盈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為由起訴至法院;6月11日,娟嬸、小貝作為賣方(甲方)與娟嬸作為買方(乙方)簽訂了《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涉訟房屋娟嬸占99%產權,小貝占1%產權,現小貝將所占涉訟房屋1%產權出售給娟嬸;6月17日,涉訟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娟嬸一人所有;8月5日,法院判決小貝、阿強、阿志、眾盈公司應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小潔歸還借款157.9萬元及利息。

2015年11月20日,小潔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2017年11月29日,因經採取多種措施暫未發現因小貝、阿強、阿志及眾盈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1月11日,小潔以小貝涉嫌惡意轉讓涉訟房屋所占產權,逃避債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小貝與娟嬸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禺山大道禺雅園房屋簽訂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娟嬸應協助小貝將該房屋產權登記恢復至簽訂合同前狀態,即過戶至娟嬸、小貝名下且兩人為共同共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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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結果

關於小貝以占1%產權份額的方式向娟嬸轉讓涉訟房屋的行為是否屬於債權人小潔可請求撤銷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小潔請求行使撤銷權,其於2017年3月才得知涉訟房屋產權轉移的情況,於2018年1月11日提起本案訴訟,仍在法定撤銷權的一年行使期間內,應予支持。

關于娟嬸、小貝對涉訟房屋的共有方式。本案中,娟嬸、小貝取得涉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的時間為2005年3月18日,登記占有份額方式為共同共有。本案涉訟房屋購買及相關行政部門核發涉訟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均為2005年,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涉訟房屋產權份額的確定應當適用行為發生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198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共同共有。」娟嬸、小貝取得涉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登記占有份額方式為共同共有,現無證據證明小貝、娟嬸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約定為按份共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的規定,本院認定小貝、娟嬸對涉訟房屋為共同共有,各占50%產權份額,不以購買房屋出資額多少為前提。小貝、娟嬸在小貝欠小潔債權訴訟期間約定對涉訟房屋娟嬸占99%產權,小貝占1%產權,明顯與雙方之前的約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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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貝、娟嬸稱涉訟房屋由娟嬸一人出資購買,房屋99%的產權份額應為娟嬸所有。首先,小貝、娟嬸在一審中對於購房款的資金來源或相關出資憑證均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次,如上所述,本院認定小貝、娟嬸對涉訟房屋為共同共有,不以出資額為前提,故無論由誰出資、小貝有無出資,不影響涉訟房屋為小貝、娟嬸共同共有的狀態。因此,本院對小貝、娟嬸該主張不予採納。小貝、娟嬸向本院申請證人何某出庭作證,擬證實涉案房屋是由娟嬸單獨出資購買的已無必要,該申請本院不予接納。小貝將所占涉訟房屋1%產權以1048元的價格出售給娟嬸,屬於「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故小貝主張其將自己占1%產權份額轉讓給娟嬸的行為不屬於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小貝、娟嬸稱娟嬸對小貝與小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知情。小貝、娟嬸為嬸侄關係,娟嬸的賬戶曾四次向小潔轉賬償還小貝的欠款,並且涉訟房屋的買賣行為發生在小潔債權訴訟期間,據此可以認定娟嬸對小貝和小潔之間的債權債務是知曉的,且小貝、娟嬸的房屋買賣行為缺乏合理動機,具有轉移財產的主觀惡意。庭審中,小貝、娟嬸均無證據提交予以推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特別申明】

1、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2、本文對黃淑芬是否屬於老賴不做任何論斷;

3、轉載須註明來自房產糾紛律師藍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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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3-12-23 09:12:45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頭像
2023-08-22 06:08:13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07-24 06:07:28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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